
联亚检测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长三角地区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三角地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所实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的质量考核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质量考核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级、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协助开展质量考核工作,负责跟进处理质量考核发现的问题线索。可受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参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或指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开展质量考核。
第六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按照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上报检测业务相关资料,接受并配合质量考核工作,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考核原则、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质量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检测项目进行全面分析、科学评估,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在长三角范围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应每年按要求接受质量考核。
每个检测单位的质量考核项目数量不超过考核期内已完成检测项目的5%,最多不超过10个,不少于2个,完成检测项目少于2个的全数考核。设有分支机构的检测单位,质量考核项目数量可适当增加,每个分支机构的质量考核项目数量不超过上述标准。
质量考核项目应当在考核期内本行政区域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中随机抽取,并兼顾各种环境、场所、类型、项目所属地域等因素。
第九条 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要求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核纪律;
(二)学术造诣深,掌握雷电防护知识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熟悉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三)一般应当具有雷电防护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技术服务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雷电防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从质量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组建考核组,承担具体考核任务。考核组不少于两人,向实施考核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实行回避制度,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对象无利害关系;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独立实施考核,客观、公正地对检测质量进行评价,对考核结果负责;
(三)对考核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质量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其中按项目验证方式考核的应当不少于考核项目的50%。两个及以下项目的质量考核均应当采用项目验证方式。
第十二条 资料检查内容为检测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营业执照,质量管理手册和作业指导书,人员档案,仪器档案,考核当年检测单位的人员、设备、项目清单,比对试验报告,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任免文件,抽验项目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验证一般采用被考核单位自测的形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考核人员独立检测的形式。被考核单位自测的,宜由原检测人员使用原检测设备按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实施复测,考核人员现场监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测应当覆盖原检测报告中重要的检测要素;
(二)当检测项目中有多个相同测试内容时,考核人员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设备,要求检测人员进行测试;
(三)考核使用的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四)检测人员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时,考核人员有权终止项目验证;
(五)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及现场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考核组独立检测的,被考核单位人员应当在场观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核组应当参考被考核单位检测报告,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气象主管机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检测合同或者检测委托书的规定,进行检测;
(二)考核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要素进行抽测,抽测应覆盖重要的检测要素或者检测报告中可疑的要素;
(三)考核组宜使用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主要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四)检测结束后,被考核单位人员及现场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考核组应当向被考核单位调取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资料复印后加盖被考核单位公章留存;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应当进行必要的影像记录。
第三章 考核程序、依据和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 质量考核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下达考核计划;
(二)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建考核组;
(三)抽样确定考核项目,确定考核方式;
(四)考核组调取相关资料,实施考核并记录;
(五)对考核信息进行分析,编制考核报告;
(六)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对考核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七)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和设备、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标准和方法、检测结论等。
第十八条 质量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详见评分判定规则)。
出现“合法合规性”考核项目中所列考核内容中任一项问题的,直接判定为该抽检项目质量考核不合格。
其他考核项目按照考核内容分别赋予一定分值,当所有考核内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据要求时,考核结果即为100分。
当某一考核内容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考核要求时,则根据考核要点和评分规则逐项对应扣分。
第十九条 当考核结果得分大于或等于85分时,判定该抽检项目质量考核合格。当全部被考核内容得分小于85分时,判定该抽检项目质量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考核组应当在质量考核完成后及时将质量考核结果上报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或直辖市主管机构收到考核报告后,可组织专家评审,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决定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申诉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被考核单位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材料进行复核,对考核过程进行全面复查,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系统。
第二十四条 质量考核结果纳入检测单位信用档案,作为资质日常管理、资质延续及资质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相关信息通报受检单位,检测单位应及时对受检单位进行重新检测,并向受检单位重新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质量考核结果合格率小于90%的检测单位,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七条 在质量考核过程中发现检测单位租借资质、挂靠、出具失实或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以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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