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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修订防雷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分类: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28 730次浏览

联亚检测了解到,近日河北省气象主管部门对2019年印发的《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联亚检测了解到,近日河北省气象主管部门对2019年印发的《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防雷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对外省分防雷检测机构的管理

(一)登记

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外省检测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应当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河北省开展业务登记表;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资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河北省行政区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能力证明材料,及其手签字迹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6.承诺书。

(二)提交防雷检测项目清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外省检测机构到河北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在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后7日内,通过“河北省气象行政管理服务平台”,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二是,年报管理

本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外省检测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全部检测项目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持续符合资质等级的条件和要求情况;

2.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3.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

4.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

5.其他有关要求。

三是,防雷检测档案

检测机构应当客观、真实记录检测情况,并建立完整的检测档案。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管期限为保存;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和、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定期检测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第三类建(构)筑物定期检测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四是,违规违法行为界定

1.检测项目转包和分包

禁止将承接的检测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签署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协议、合同的检测机构与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不一致的,视为转包。

禁止检测机构中标后,将项目分包给无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禁止省外检测机构将中标的检测项目,化整为零,全部分包给当地检测机构。

2.资质出租、出借、挂靠和转让

禁止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检测资质单位,将持有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以收取管理费或利益分成等方式提供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使用,视为有出租、出借、挂靠行为。

检测资质单位,将持有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与他人签署转让协议的,转让他人使用的,视为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禁止甲级资质单位、乙级资质单位、无资质单位互相之间,通过合作开设分公司的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五是,监督管理

(一)资质符合性考核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内,持续符合资质条件。

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本省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满足资质条件情况,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社保、劳动合同、工资关系等)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经核查,检测单位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二)第三方机构质量考核

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建考核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升级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检测质量考核中发现检测机构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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