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亚检测了解到,为了加强防雷检测机构的监管,近日新疆气象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1月12日前进行反馈。该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管,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新疆气象部门实际,要求如下:
一、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告
(一)自治区气象局法规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告公示工作,审核信息报告,定期公布完成信息报告的检测单位目录,在自治区气象局官网公示目录并发送至各防雷行业监管部门、防雷重点企业、企业信用平台、自治区招标管理中心等单位。
(二)各地(州、市)气象局负责本辖区内开展检测活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工作,做好日常检查,督促辖区内开展检测活动的单位按要求开展信息报告工作。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应当主动及时向自治区气象局进行信息报告,自治区气象局法规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在自治区气象局官网进行公示。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未进行信息报告,在疆开展检测业务的,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或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日常监管发现后,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36条第二款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报告公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气象主管单位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2.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办公场所,应具备独立存放检测设备及技术档案功能;
3.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能力的人员,并具备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
4.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仪器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单位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并有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
5.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制度,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6.在疆已开展检测业务活动中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形,没有出现严重质量不合格及不良信用信息等行为。
(五)信息报告主要有以下资料: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异地情况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业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分支单位成立批准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营业执照。
4.《从业人员简表》(见附件3)。
5.开展检测业务的仪器、设备清单原件及校检证书复印件(见附件4)。
6.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登记的,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可采用承诺书填报完成事项(模板)见附件5,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书(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格证)、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承诺函。
(六)自治区气象局法规处对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自治区气象局官网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含分支单位)、办公地址、资质等级、驻疆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信息。
(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气象局定期报送检测项目清单并同时抄送自治区气象局法规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及时、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单位信息发生变化、不在疆内开展检测业务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登记变更信息,确保申请报告公示的单位信息真实、客观、准确。
(八)进行信息报告的单位应在次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向新疆气象局报告。
(九)信息报告按年度进行报告,有效期1年,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到期前30日前,按照信息报告要求重新进行信息报告,逾期将从检测单位目录中删除。
(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信息报告公示,从名录中删除,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及其资质证颁发省级气象局、检测服务单位,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息报告:
1.未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的;
2.未按规定提交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的;
3.未定期向检测项目清单的;
4.扰乱防雷检测价格市场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未严格按照相关雷电防护服务技术标准开展业务或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6.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或被行政处罚的;
7.项目质量考核、检查、抽查等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情况。
二、依法开展监督监管
(十一)各地(州、市)气象局加强本辖区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监督检查,组织检测项目质量抽查。
(十二)各地(州、市)气象局每月应对辖区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已完成的检测项目,按不少于5%项目量(最少不少于1个)运用项目验证方式开展质量抽查,并做好现场跟踪监督,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上报区局法规处。
(十三)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查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告情况;
2.查看招标文件或检测服务协议,是否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到应检尽检;
3.查看防雷装置检测检测单位人员证件、个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书、职称证件等资料;
4.就检测活动其他事项进行询问。
三、落实质量考核
(十四)自治区气象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地(州、市)气象局,或委托新疆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项目质量进行考核。
(十五)考核分为年度考核、随机抽查考核、行政执法安全检查不定期考核。考核形式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考核要求按照《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16)等行业技术标准执行。
(十六) 考核组人员不少于3人,考核组人员从雷电管理服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具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或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经历,必要时可从其他地州或新疆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抽调。
四、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和管理
(十七)对各地(州、市)气象局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对考核结果差或不合格检测机构在自治区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上公示;
(十九)对考核结果差或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将加大监管力度,对其检测项目开展现场监督和质量抽查。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检测服务的单位。
(二十)对考核结果差或不合格检测机构名单通报给自治区招投标管理中心;
(二十一)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质量考核和检测活动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将汇总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颁发资质证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二十二)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时,要重点考核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是否熟悉相关雷电防护检测技术标准,对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不熟悉相关雷电防护检测技术标准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撤销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二十三)对质量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雷电防护检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间禁止发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到不到资质要求的,撤销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五、严格管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二十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要规范检测活动,严格遵守检测技术标准,落实检测安全措施,保障检测质量和安全。
(二十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禁止空挂,应在职在岗,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机构兼职。
(二十六)疆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新疆境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技术人员须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相应资质的要求,并在疆内实际开展检测服务。凡是技术人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登记信息报告。
(二十七)疆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异地(含新疆气象局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跨地州开展业务)开展防雷技术服务业务,技术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否则将由新疆气象局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未整改的,疆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取消信息报告登记并通报资质颁发的省级气象局;疆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执行情况将作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二十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需持续满足资质申请条件,发生更换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的,在完成系统平台调整后,要及时向自治区气象局报告,自治区气象局将对新任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检测业务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二十九)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统一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监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要求上传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qgfljg.cn),形成的二维码标注在检测报告封面,同时出具给被检测单位,如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二维码,视为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无效。
(三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到应检尽检,严格参照自治区发改委气象(防雷)服务相关收费标准开展检测活动。检测业务中,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如有违反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36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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