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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象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分类: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26 187次浏览

联亚检测了解到,《广州市气象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从2023年4月17日起正式实...

联亚检测了解到,《广州市气象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023年4月17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包含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内容。该部分内容分享如下: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二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行审批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二十四条  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第二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第二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技术评价。

第二十八条  申请材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二节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第三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三十二条  申请材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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