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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 信息管理办法》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分类: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2-11-25 324次浏览

联亚检测了解到,近日吉林省气象局印发了《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

联亚检测了解到,近日吉林省气象局印发了《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资质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资质单位从业行为该办法详细内容如下:

总则

 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资质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资质单位从业行为,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与资质单位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气象主管机构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公布资质单位异常名录,并对列入、移出异常名录进行认定。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及公开,并进行监督管理。

资质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构成、采集与管理

第七条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度报告信息、质量考核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资质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资质等级及变更延续信息等信息。

年度报告信息是指资质单位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结论性信息。

质量考核信息是指对资质单位及已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资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资质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是指资质单位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资质单位主动报送的信用信息。

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的,以及经核实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信用信息也应被采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拟记录的资质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书面告知资质单位,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应采取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于7日内将确认的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录入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异议公共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公共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资质单位对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告知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信,并立即更正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资质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1.基础信息长期公开;

2.年度报告信息、质量考核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资质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资质单位异常名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单位应列入资质单位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三)行政检查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因违法行为受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资质单位异常名录,同时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吉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公布。

第十八条 自异常名录认定之日起,异常名录公示期为1年。

资质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情形的,公示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自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1年,省气象主管机构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因本办法第十六条(二)(三)(四)情形被列入异常名录的,资质单位如按要求完成整改,可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异常名录。

第二十条 列入异常名录的资质单位,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三)作为资质延续、升级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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