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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布《山西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实施办法》

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6-07 669次浏览

防雷检测技术人员只有通过专业的能力评价之后,才能开展防雷检测业务。各地对这项能力...

防雷检测技术人员只有通过专业的能力评价之后,才能开展防雷检测业务。各地对这项能力评价工作做了明确规定。联亚检测了解到,近日,山西省气象学会关于发布实施《山西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实施办法》的通告。该办法的重要内容如下:

[目的]  为做好山西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  山西省气象学会(以下简称省气象学会)负责本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评价内容]能力评价是指对在山西省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

能力评价主要对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了解雷电基本原理、防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构)筑物、信息系统等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方法、雷电灾害风险点辨识、雷电灾害成因、雷电灾害防御等进行能力评价。

第二章 能力评价

第四条[评价原则] 能力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评分制度。

能力评价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能力评价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

(三)申请参加能力评价考试的应当具备承认的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参加由相关行业协会等机构(单位)组织的防雷检测能力培训。

第六条[技能培训]为提高防雷检测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省气象学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开展防雷检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从业人员自愿报名参加。

第七条[报名材料] 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申请表(附表1)原件;

(二)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

(三)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

第八条[报名方式] 省气象学会委托省内各气象学会分会、各地级市气象学会开展辖区内能力评价报名事宜并进行初审,报考人员资料经初审后,汇总后报送省气象学会,由省气象学会组织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由省气象学会核发准考证。

第九条[评价频次]  能力评价考试组织频次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开展1-2次。考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有关考试事宜,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大纲、相关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考试管理] 省气象学会委托雷电防护分会负责能力评价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考务工作。由省气象学会组织专家组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形成试卷。命题采取全封闭的方式进行。参与试卷命题、印刷、封装、运输、保管等环节的所有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承担试题保密责任与义务。试卷一旦泄密即作废并启用备份试卷。

第十一条[考场纪律]  报考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进场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应试,服从管理。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一经发现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没收试卷并判零分。情节严重的记入档案,不得申请参加次年的能力评价考试。

第十二条[回避要求] 参与能力评价考试命题、印刷、封装、运输、保管等环节的组织管理人员,在参与上述工作的自然年内,不得参加能力评价考试,不得从事与能力评价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三条[试卷版权]能力评价考试试卷版权归省气象学会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发、出版、刊登历年能力评价考试试题。

第十四条[合格标准] 能力评价考试笔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及以上即判定为通过评价。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公布] 省气象学会在阅卷工作完成后,核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通过山西省气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拟颁发能力评价证书的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山西省气象学会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山西省气象学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问题调查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置回复申请人。

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无异议的证书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 省气象学会须将能力评价结果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能力评价考试报名表、试卷和评价意见等相关材料及时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8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有效期] 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暂为5年。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延续] 持证人因证书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换领新证申请,省气象学会统一安排参加换证考核。

第十九条[现场考核申请]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省气象学会报告,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遗失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书遗失声明原件,到省气象学会补办证书。

第二十条[评价结果失效情形] 评价通过的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一)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评价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评价结果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技术材料等,造成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违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失效的其它情形。

评价结果失效的人员两年内不得报名申请省气象学会组织的能力评价考试。

第二十一条[取消报名资格情形]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名申请能力评价的,取消报名资格,同时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考试费用]能力评价考试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气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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