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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防雷检测资质评审细则

分类:防雷防静电知识 发布时间:2020-12-20 582次浏览

防雷检测机构只有取得防雷检测资质后才可以开展业务。为了规范防雷检测资质的评审行为...

防雷检测机构只有取得防雷检测资质后才可以开展业务。为了规范防雷检测资质的评审行为,辽宁省气象局于2018年9月份出台了《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实施细则》。联亚检测为分享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我省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行为,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气象局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第三条 省气象局应当组织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防雷检测、科研、教学或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四条 评委会由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会主任委员由评委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由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评委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现场考核采取集中考核的方式,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现场考核小组。根据评审单位数量,组建1到2个现场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由2名以上评委会委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二)开展现场理论考核。考核对象为申请单位的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甲级2名工程师、6名工程师;乙级1名工程师、3名工程师);考核方式为单人闭卷考核;考核内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要求》(QX/T406—2017)表1规定的知识要求;考核时间为90分钟;合格标准为得分≥总分的60%。

(三)开展出具检测报告的规范性考核。考核对象为申请单位的检测组(甲级2个检测组,乙级1个检测组);考核方式为开卷考核;考核内容是利用给出的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考核时间为60分钟;合格标准为得分≥总分的60%。

(四)开展现场操作考核。考核对象为申请单位的检测组(甲级2个检测组,乙级1个检测组);考核方式为现场模拟考核;考核内容是对指定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检测和记录;考核时间为30分钟;合格标准为得分≥总分的60%。

(五)填写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现场考核记录表(见附表1)。

第七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评审时,应当宣布评审纪律、评审原则和评审要求,并遵循以下程序分别对每一个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一)听取对被评审单位现场考核情况汇报。

(二)评委会委员按照评审原则,依据申请资料、现场考核记录对资质申请单位进行评定,并填写《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附表2)。

(三)评委会主任委员组织汇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填写《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意见表》(附表3),编写书面评审意见(评审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第八条 评委会应当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二)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规定;

(三)对评委会组成、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以及被评审单位相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四)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九条 评委会要执行以下评审原则:

(一)客观原则。评委会委员要认真仔细阅读资质申请材料和现场考核记录,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所列项目进行客观评定,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二)公正原则。评委会委员要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提出综合判定意见;有一项不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综合判定意见不能为通过。

(三)公平原则。评委会委员要按照统一标准对所有资质申请单位进行评定。

第十条 评委会应执行以下评审要求:

(一)评委会委员对评审表中项目内容有疑问的,应当提交评委会讨论确定;

(二)评委会委员应当对评审表中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定,并签名确认;

(三)评委会主任委员对委员评审表进行汇总,确定评审结论;

(四)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五)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六)评审活动现场做好录音录像并存档。

第十一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局防雷管理办公室报送评审会议情况的函,并附现场考核通知、现场考核记录表、委员评审表、委员会意见表、委员会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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