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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广州市气象局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

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9-29 359次浏览

联亚检测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

联亚检测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广东省气象局印发了《广州市气象局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涉及防雷及防雷检测的方面主要有:

一、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处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轻微情节: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

处罚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轻微情节: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施工但符合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条件的,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符合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条件的,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二、下列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处罚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气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但属于行为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逾期履行1个月内主动缴纳罚款。

全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对气象服务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依法不予处罚、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加处罚款、滞纳金的气象服务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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