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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10月1日正式实施

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9-07 418次浏览

防雷检测质量考核能够提升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降低辖区内雷击风险。因此各地气...

防雷检测质量考核能够提升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降低辖区内雷击风险。因此各地气象主管部门会不定期开展质量考核,并将这项工作形成法规文件。联亚检测了解到,近日吉林省气象局发布了《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修订,并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详细内容如下:

总则

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质量考核)管理,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质量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度质量考核数量不少于应考核资质单位数量的30%,三年覆盖全部资质单位。

质量考核可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集中考核,或依资质单位申请考核。

质量考核一般在资质单位取得资质的次年开始。

 

第二章 组织及要求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考核的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全省质量考核专家库,制定年度质量考核计划,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质量考核。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协助开展质量考核,负责跟进处理质量考核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质量考核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依法履职,自觉遵守考核纪律;

(二)熟练掌握、运用雷电防护知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和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具有雷电防护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受委托开展质量考核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质量考核的能力,与资质单位无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公正开展质量考核,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组建考核组。考核组成员应从质量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个考核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职称。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为责任人。考核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质量考核:

(一)客观、公正、独立实施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二)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与被考核资质单位无利害关系;

(三)对质量考核相关信息保密;

(四)按要求认真编制并提交质量考核报告。

第八条质量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应进行必要的影音像记录。

第九条资质单位应当配合考核组做好质量考核工作,按照要求提供质量考核所需的资料,相关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被考核年度内未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情况说明。

 

第三章 程序及依据

第十条质量考核程序:

(一)省气象主管机构下达质量考核计划,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

(二)省气象主管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制定质量考核方案,组建考核组;

(三)考核组按照质量考核方案实施质量考核,编制质量考核报告,出具考核结果;

(四)质量考核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的,考核组将考核结果提交省气象主管机构;由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将考核结果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五)省气象主管机构公示质量考核结果,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质量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相关标准;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除(一)外,质量考核出现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照要求程度高或适用性强的执行。

 

第四章 内容及评定

第十二条质量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和档案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三)检测专用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四)检测方法、设备使用和检测数据、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或规定;

(五)涉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质量考核分为管理考核和项目考核。

管理考核是对资质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评定,采用现场检查或资料检查等方式,按照《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考核表》(以下简称管理考核表)进行考核。

项目考核是对资质单位已完成项目的检测方法、适用标准、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测结论等的评定,采用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方式,按照《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考核表》(以下简称项目考核表)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考核资料检查由考核组在每个资质单位已出具检测报告的项目中,按5%比例抽取,并按照要求对所抽取的项目资料进行核查。抽取时应兼顾不同环境、场所和类型的项目,抽取数量不超过10个,2个以下项目应全部选取。

第十五条项目验证由考核组从资料检查项目中选取50%,不少于2个。2个以下项目应全部选取。采用资质单位现场自测,考核组监督方式进行。

资质单位应自测检测报告记录的全部信息。当有多个相同测试内容时,考核组可要求资质单位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设备进行测试。项目验证结束后,资质单位应出具检测报告,交考核组留存。

项目验证一般由原检测人员使用原检测设备进行,原检测人员不能参加和原检测设备不能使用的,资质单位应向考核组出具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考核组在项目验证过程中发现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及其附属物发生变动的,应向受检单位核实变动时间和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质量考核的结果评定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

质量考核合格,即管理考核和项目考核均为“合格”;

质量考核一般不合格,即管理考核和项目考核均为“一般不合格”,或其中一个为“合格”、另一个为“一般不合格”;

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即管理考核和项目考核均为“严重不合格”,或其中一个为“严重不合格”。

第十七条管理考核的结果评定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根据管理考核表中的重点考核单项和一般考核单项合格的数量来评定。

管理考核合格,即考核单项全部“合格”;

一般不合格,即一般考核单项3项以下“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即重点考核单项1项以上或一般考核单项3项以上“不合格”。

第十八条项目考核的结果评定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根据项目总体合格率评定。

项目考核合格,即总体合格率在90%以上;

一般不合格,即总体合格率在60%以上、90%以下;

严重不合格,即总体合格率在60%以下。

其中,项目总体合格率=合格项目数量/抽检项目总数。

合格项目,即根据项目考核表,重点考核单项均合格,且一般考核单项累计得80分以上的项目。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严重不合格:

(一)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质量考核或拒绝接受质量考核的;

(二)不能如实提供质量考核所需的资料;

(三)非资质单位人员、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人员等参与现场检测和报告编制的;

(四)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或未按受检单位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作业的;

(五)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的。

 

第五章 结果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考核组应及时分析、整理考核资料,并编制完成《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填写《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汇总表》(以下简称考核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在考核组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将管理考核表、项目考核表、调取资料及考核报告、考核汇总表等考核资料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将审定的质量考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考核资质单位,并在省气象局官网公示。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资质单位的质量考核结果,应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二十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质量考核方案、质量考核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请申诉,并提供有关申诉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有关申诉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应调阅所需要的被考核资质单位的全部材料,对原考核结果进行全面复查,不受申请复核内容的限制,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质量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资质单位,省气象主管机构将组织对其约谈。

第二十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将考核结果纳入资质单位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延续、升级及撤销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的,拒不整改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考核机构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相关规定中提及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吉气发〔2018〕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