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亚检测了解到,为提高防雷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市场信用管理的法治化,进一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黑龙江省气象局起草了《黑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细内容如下:
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省防雷安全信用体系 建设,促进防雷行业诚信自律,保障防雷公共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 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 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防雷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防雷检测单位信用,是指防雷 检测单位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法定义务或者 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第四条〔原则〕 防雷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 共建共享、强化应用、奖惩结合和保护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防雷检测单 位信用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负责本级履行防雷检测单位行 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开放、信用状况 认定和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惩戒工作。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及其下属县级气象主管 机构履行防雷检测单位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用 信息归集和开放、信用状况认定和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和失信约 束、惩戒工作。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按职责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防雷检测单位义务〕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对向气象 主管机构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信息记录〕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记录下列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能够反映防雷检测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一)基础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行 政管理信息;
(三)接受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时作出的承诺及履行信息;
(四)防雷检测单位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
(五)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 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归集〕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记录的防雷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设区的市级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的。 省、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记录的防雷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涉及防雷检测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省相应填报系统报送。
第九条〔信用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行 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享其履行职责需求的 防雷检测单位信用信息。
第十条〔“码上诚信”展示〕 鼓励防雷检测单位积极主动 应用“码上诚信”,向社会公开展示自身基础信息、检测资质等 信用状况。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公开〕 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 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外,省、设区的市级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信用名单制度〕 省、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依据防雷检测单位的有关信用信息,依法认定防雷检测守信 单位名单、重点关注单位名单和严重失信单位名单。 省、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 网站、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气象主管机构门户网站 向社会公示防雷检测守信单位名单、重点关注单位名单和严重失 信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守信名单认定〕 防雷检测单位同时符合下列行 为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列入防 雷检测守信单位名单:
(一)公开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遵守防雷法律、法规、标准 等有关规定;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四)按要求完成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录 入;
(五)加入防雷行业协会,接受防雷行业组织行业自律管理 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 行为。
第十四条〔重点关注名单认定〕 防雷检测单位存在下列行 为之一的,应当列入防雷检测重点关注单位名单:
(一)防雷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为信用差的;
(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的;
(三)未履行信用承诺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异常 经营名录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五条〔失信修复〕 除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可修复 的外,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防雷检测单位,可以 向作出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作出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移 出防雷检测重点关注单位名单,并停止公示和实施惩戒措施。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信用认定决定公示〕 省、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 机构在作出列入防雷检测重点关注单位名单的决定前,应当向防 雷检测单位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 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第十七条〔守信名单激励措施〕对被列入防雷检测单位守 信名单的,省、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建议 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 响;(国办发〔2019〕35 号)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 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 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国发〔2016〕33 号)
(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 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 优惠和便利;(国发〔2016〕33 号)
(四)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 息及时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 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国发〔2016〕33 号)
第十八条〔重点关注名单约束措施〕 对被列入重点关注名 单的防雷检测单位,省、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 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国办发 〔2019〕35 号)
(二)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依法公示行政处罚等失 信信息;(国办发〔2019〕35 号)
(三)将失信行为信息与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共享,在获得政 府购买服务、获得荣誉称号、评先评优时进行参考。(国发〔2016〕 33 号)
(四)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国办发〔2019〕35 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