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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开展业务的外省防雷检测机构须提交报告

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2-17 486次浏览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雷电...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联亚检测了解到,吉林省气象主管部门日钱发布通知,要求在吉开展业务的外省防雷检测机构提交业务活动报告,具体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息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本。

(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和技术职称证。

(五)在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有技术职称证书的提交技术职称证书,有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的提供评价证。

(六)防雷装置检测设备仪器清单。

(七)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八)在吉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上述资料,原件为现场核验使用,复印件一式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省气象局留存。网上提交材料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

二、相关要求

(一)在吉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主动向吉林省气象局报告,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及时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分支机构有关信息。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后,吉林省气象局其将纳入吉林省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名录库,并对外公布。资质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吉林省气象局报告。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负责,于每月结束后的7日内将《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清单》发送至指定邮箱,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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