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雷检测机构发挥其主体责任是防雷安全管理的重点要求。联亚检测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吉林省气象局于2020年8月4日印发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如下:
一、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
法律责任: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
法律责任:
1.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的、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法律责任: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并对数据、结果负责。
法律责任: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五、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法律责任: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六、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法律责任: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不全、不实的,气象主管机构纳入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七、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法律责任: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八、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法律责任:逾期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的,气象主管机构纳入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九、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
法律责任: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不得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
法律责任: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十一、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法律责任: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二、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法律责任:
1.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三、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零五条)
十四、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就有关事项询问并作出说明。
法律责任:
1.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应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应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五、确保持续符合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
法律责任: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十六、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法律责任:未履行以上主体责任,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十七、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法律责任:未履行以上主体责任,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