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做好辖区内防雷检测机构的管理,各地气象主管部门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辖区内的防雷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今天,联亚检测为您分享《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如下:
章 总 则
第三条【责权划分】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全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督查。检测活动所在地的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第四条【能力评价】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省气象学会负责实施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资质管理】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规定范围 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规定范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人员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兼职从业。
第六条【人员培训】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能力。
第七条【质量控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要求,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检测活动的 监督管理及检测质量抽查检查,提供必要信息。
第八条【利害回避】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年度报告】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取得资质后次年起,每年的第二季度通过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情况、执行技术标准 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仪器检定情况、检测人员变更与培训情况、检测项目清单等内容。年度报告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条【信息报备】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项目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接受监督管理。
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机构在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将其分支机构的检测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及合同编号等相关信息形成纸质报告,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标准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从业规范】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对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检测要求】 雷电防护装置现场检测服务,应由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 2 名以上技术人员进行。检测人员应及时将检测数据准确记入原始记录。
第十六条【设备管理】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报告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应由取得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应当完整、规范,符合有关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整改建议】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考核依据】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检测质量考核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结果应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质量均纳入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对检测机构资质延续、资质升级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信用修复】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可通过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上述是《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关于防雷检测、防静电检测等相关问题可随时关注联亚检测网站www.lianyajiance.cn或拨打电话17767761861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