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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今年2月1日起实施

分类: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3-01-09 255次浏览

联亚检测了解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

联亚检测了解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是,修订的背景

原《办法》自2007年2月1日实施以来,对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推动防雷减灾工作依法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和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办法》很多内容与改革要求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修订原《办法》的必要性在于:

1.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需要。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整合了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取消了气象部门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许可。2017年,国务院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涉及防雷管理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202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需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2.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的需要。近年来,我区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和高层建筑逐年增多,电子电气设备广泛使用,油(气)库、化学品仓库和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场所已由700多家发展到1200多家,由雷击引发爆炸、火灾等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防雷减灾工作面临严峻形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21年我区共发生雷电灾害事故78次,伤亡人数57人,其中死亡人数15人,受伤人数42人,经济损失达1000多万元。为解决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更好地防范化解雷电灾害风险,修改原《办法》十分必要。

3.解决我区防雷减灾工作实际问题的需要。原《办法》自实施以来,我区全面推进防雷体制改革,防雷减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雷电监测预警和风险预防意识需要强化,雷电灾害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有待提高;二是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监管力度不强;三是监管体制机制运行不够顺畅,部门之间联动不足;四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为更好地解决我区防雷减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修订原《办法》。

二是,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7章38条,修订后共7章33条,包括总则、监测预警与风险预防、雷电防护装置、应急响应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删除了气象部门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调整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的范围,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增加了监测预警、风险预防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了防雷减灾工作原则、职责分工、防雷科技研究和科普宣传等内容。一是确立了防雷减灾“安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防雷减灾工作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细化了乡镇、街道协助开展防雷减灾工作的具体内容。三是新增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强防雷标准化建设等内容。四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宣传普及防雷安全知识的内容。

(二)增加了监测预警与风险预防专章。一是规定了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建设雷电监测网、划分雷电灾害易发区及防范等级的相关职责。二是明确了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传播雷电预报预警信息等内容。三是按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区域评估的要求,规定了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时,可以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区域评估范围。

(三)细化了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安装与管理维护。一是针对我区城镇老旧小区和农村居住区雷电防护装置缺失、防雷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老旧小区和农村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二是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职责,强调了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是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的责任人。三是提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四)规范了雷电灾害应急响应与处置。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雷电灾害事故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应急措施和报告灾情、协助灾害调查等内容。

(五)强化了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及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关于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的监管职责。二是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管职责。三是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检查机制。四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职责。

三是,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许可取消后,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由谁承担?《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气象部门负责什么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场所、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是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是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如何维护管理?《办法》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持其安全防护性能良好。同时,规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四)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有何具体规定?《办法》明确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同时,要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五)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部门有哪些?职责是什么?《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通信、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管理,对本行业、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会同教育、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建立防雷安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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